李某等诉胡某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相对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

廖恺

黄平

法官解说
(一)关于善意取得
本案主要是涉及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无权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即取得该物之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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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融水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胡某。
原告:胡某1。
委托代理人:廖恺,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被告:阳某。
委托代理人:黄平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映天,系被告阳某之女。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庞华圆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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