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哲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庆锋,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修岩,人民陪审员:贾广宇,刘震。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吴某在站前商业街被被告人马某某拦住。马某某自称会算命,称吴某身上有晦气,并以帮助吴某祛除晦气的名义收取吴某人民币400元,马某某在鞍山市站前四隆广场附近的一个居民区楼道里以画符的名义将吴某的衣服掀开,用手在其身上乱摸,之后称吴某身上的晦气没有除净,让吴某第二天再去找他。1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吴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在虹桥见面后,马某某将吴某领到铁西区自治街19栋2单元4层与5层之间的缓步台,以不顺从其就会一直不顺、会下地狱为由,利用被害人吴某的恐惧心理,将被害人吴某强奸。
2、被告辩称: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也未采取暴力手段,且被害人有一定学历,第二天被害人又主动找的被告人,双方在开房未成的情况下才在楼道发生的性关系,所以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事实和证据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不开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吴某在站前商业街被被告人马某某拦住。马某某自称会算命,称吴某身上有晦气,并以帮助吴某祛除晦气的名义收取吴某人民币400元,马某某在鞍山市站前四隆广场附近的一个居民区楼道里以画符的名义将吴某的衣服掀开,用手在其身上乱摸,之后称吴某身上的晦气没有除净,让吴某第二天再去找他。1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害人吴某与被告人马某某在虹桥见面后,马某某将吴某领到铁西区自治街19栋2单元4层与5层之间的缓步台,以不顺从其就会一直不顺、会下地狱为由,利用被害人吴某的恐惧心理,将被害人吴某强奸。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马某某以算命为名,帮其除掉晦气,否则会下身就会溃疡,寿命缩短相威胁,在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的一个居民楼的四楼和五楼缓步台,将自己强奸的事实经过。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某的男朋友,吴某跟其说过被人利用封建迷信强奸的事实。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其利用封建迷信将被害人强奸的事实经过。
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经公诉人当庭举示,并经质证,应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四)判案理由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欺骗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其他辩解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铁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诱骗妇女而引起的强奸案。本案的焦点是利用封建迷信欺骗,诱导妇女。被告人马某某采用欺骗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其他辩解不予采纳。
(史修岩)
【裁判要旨】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行为人采用封建迷信等欺骗手段并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