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等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共同犯罪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刑二终字第7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小育

黄丽月

肖福林

代理律师:

李万房

廖伯灵

法官解说
(一)明晰职务侵占罪区别于盗窃罪的本质特征。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体的特殊性,客观行为的职务性。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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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刑二终字第75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罪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黄文云。
被告人徐某(上诉人),男,1983年4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龙南县。因本案于2012年5月28日在云南省马关县被抓获后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万房,江西伯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上诉人),(曾用名"曾某1"。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2(上诉人),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廖伯灵,江西伯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益阳市赫山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练某,男,1965年8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南康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练某1,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练某弟弟。
辩护人张某,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教师,家住南康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智辉,审判员林福媛,人民陪审员黄小文。
二审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小育,代理审判员黄丽月、肖福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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