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诉被告米X、辽河油田沈采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安全保障职责;过错责任;健康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河油田沈采小学

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采油作业一区

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温泉花园售楼处

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

辽河油田沈采小学

辽河油田广源机电公司

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集输大队

辽河油田沈采小学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河人民民法院(2013)辽河基民一初字第97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翠文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二被告对原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被告米X而言,由于其行为与原告的受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米X向南推原告,原告向南跑而后向北跑,撞到了阳台上),因此其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在的学校是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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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河人民民法院(2013)辽河基民一初字第976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XX,系辽河油田沈采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采油作业一区职工,系原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辽河油田广源集团温泉花园售楼处职工,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翠文,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X,系辽河油田沈采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米某,系辽河油田广源机电公司职工,系被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辽河油田沈阳采油厂集输大队职工,系被告的母亲。
被告辽河油田沈采小学
委托代理人孙某,系辽河油田沈采小学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张玉萍
6、结案时间: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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