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等诉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案 计件工资损害赔偿标准的认定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82号
审理法官:

龙飘

何桂霞

林浈量

代理律师:

邓基亮

李怀

宋德意

李宏华

沙业泽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某4跌落水渠致死,被告粤西公司对此应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吴某某4醉酒后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其跌落公路边的水渠致死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粤西公司作为发生本次事故G325线216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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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86号
二审判决书: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182号
(二)案由:生命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1、叶某、苏某某、吴某某2
一审委托代理人:邓基亮,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怀,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宋德意,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阳江市粤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3,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宏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沙业泽,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余从展;代理审判员:陈中华;代理审判员:黄英燕
二审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飘;审判员:何桂霞;审判员:林浈量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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