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诉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过错;精神损害;因果关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176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志铭

陈娟

陈绿祥

法官解说
本案中较为特殊的地方在于陈某的殴打行为不仅导致连某身体上的伤害,还导致其精神上的伤害,经过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连某的精神伤残等级构成九级伤残。因此,本案涉及到了精神损害和身体损害的双项赔偿,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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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1769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连某
委托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绿祥,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张庆东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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