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海上保险合同 附和性 专业性 不利解释原则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岛海事法院(2013)青海法海商初第2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培合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重要涉及到的问题是不理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何谓不利解释原则,实质上是指当合同文本中存在疑义时,对合同某一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解释的规则,不理解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
不利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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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青岛海事法院(2013)青海法海商初第278号判决书
(二)案由: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山东隆盛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运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悦,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代恒,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岛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李培合;
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匡浩。
(六)审结时间: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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