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8故意杀人(未遂)案 故意杀人罪;犯罪形态;未遂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志刚

刘利刚

张宏阁

代理律师:

王韬

孙宝华

田金良

法官解说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权,而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内容的不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中的故意内容不包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不管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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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玉军、张玉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高碑店市团结东路12号,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韬,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8,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高碑店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到高碑店市公安局团结路刑警队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何志刚;审判员:刘利刚;人民陪审员:张宏阁。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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