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不服涿州市民政局离婚登记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婚姻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尹俊华

马晓驰

王怀颖

代理律师:

任焱辉

王笑娟

孙晓雷

法官解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宋某经司法医学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涿州市民政局在为原告与第三人办理离婚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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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
(二)案由:民政行政登记
(三)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
法定代理人宋某2。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3,与原告系姑侄关系。
被告涿州市民政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笑娟,河北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雷,河北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俊华;人民陪审员:马晓驰、王怀颖。
(六)审结时间:201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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