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莲茗园业委会不服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案 小区业委会;人防工程;原告资格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

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15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针对小区人防工程使用权审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主要理由是虽然涉案人防工程为第三人投资建设,但随着房屋出售,该部分投资已经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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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初字第3744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15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批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黄薇薛政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行;代理审判员:李洋向绪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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