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证明标准;翻供;被告人供述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石景山海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计财部

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关芳

杨朔

鲍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的审理反映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被告人翻供情况时,如何判断使用被告人供述,以及仅有被告人供述时,能否判处被告人刑罚等方面问题。
一、证据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理论
在刑事诉讼领域,为了确保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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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挪用资金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26岁(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大专文化,北京石景山海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计财部出纳,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志强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琳;人民陪审员:王世江赵桂荣。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关芳;代理审判员:杨朔;代理审判员:鲍艳。
6.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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