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诉北京航华工贸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案 合同解除;合同效力;可预见规则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再终字第0438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吕牧红

陈全保

法官解说
合同法中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有明确的规定,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被生效的法院判决解除了。该合同中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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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再初字第0519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再终字第04389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6177号
2、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北京航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牧红,北京市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郝某
委托代理人:陈全保,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敬民;审判员:邢志全、郭延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锋;代理审判员:王颖君邓卓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勇;代理审判员:黄晓丰、孙锋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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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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