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提成工资;劳动者;举证责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019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志农

法官解说
房地产销售从业者的工资中,提成工资是主要的组成部分,但因为劳动者实践中的举证的能力问题,往往难以得到支持,导致争议较大。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中坤公司是否应支付曹某大钟寺中坤广场写字楼E座写字楼X26、X27房间的销售提成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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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006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0198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志农,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该公司人力资源专员,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孟某,女,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武平;代理审判员:姚红朱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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