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网络购物 要约 要约邀请 欺诈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587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交易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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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商)初字第1731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587号。
2.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 ,1969年8月9日出生。
被告(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柏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阴虹;代理审判员:魏应杰范术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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