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追偿权案 雇员损害 雇主追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棠在

代理律师:

陈伯铭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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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赖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郭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伟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林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浙江利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尹美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伯铭,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棠在。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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