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敲诈勒索、交通肇事案 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缓刑;数罪并罚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41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马俊波

法官解说
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作为量刑制度,其适用对象限于所犯罪行较轻的犯罪人,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对于轻刑犯的教育改造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犯数罪的情形下,能否对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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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415号裁定书。
(二)案由
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道慧。
被告人王某,男,20岁(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逮捕;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俊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1(曾用名:范某2),男,21岁(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2岁(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咏;人民陪审员:杨泽义、孙长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立军;审判员:袁冰王海广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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