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某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虚拟财产;职务便利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 雒某某作为游戏客服专员,有权使用公司的管理员账号,而公司对管理员账号中附属的管理工具并无有效的技术控制,故雒某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而非工作便利。
对雒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本案被害人武神公司报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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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16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66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叶青。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雒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原系北京武神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专员;于2012年12月13日被羁押, 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翟铁军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砺兵;人民陪审员:周学芳李智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环宇;代理审判员:程昊于靖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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