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4841号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167号裁定书。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贡鹏,北京市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忠起,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杨继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京;审判员:刘险峰;代理审判员:蔡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被上诉人)徐某诉称:
被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称塞北滑雪公司)因经营不善,分别于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2月24日、2012年1月18日与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徐某于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1月26日、2012年1月20日向塞北滑雪公司出借款项,共计450万元。合同签署后,徐某按时向塞北滑雪公司支付了款项。但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以上款项塞北滑雪公司未能按时向徐某归还,且自2012年3月起,塞北滑雪公司拒绝向徐某支付利息。因此,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塞北滑雪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2. 被告(上诉人)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辩称:
没有证据证明徐某与塞北滑雪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塞北滑雪公司与徐某之间借贷合同关系不成立,塞北滑雪公司不认可《借款合同》中管辖条款约定的真实性。徐某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借款行为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徐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在塞北滑雪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塞北滑雪公司认为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塞北滑雪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徐某(乙方)与塞北滑雪公司(甲方)签订的3份《借款合同》均在第36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徐某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
(四)一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依据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故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徐某与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份《借款合同》的乙方徐某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该地址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五)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主张与一审一致。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徐某系依据其与塞北滑雪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2月24日、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3份《借款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判令塞北滑雪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徐某(乙方)与塞北滑雪公司(甲方)签订的3份《借款合同》均在第36条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份《借款合同》的乙方徐某为本案原审原告,故3份《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由原审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徐某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徐某按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塞北滑雪公司对本案中徐某与塞北滑雪公司签订的3份《借款合同》的真实性等问题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本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塞北滑雪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516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七)解说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应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人民法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关,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的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意定管辖两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约定管辖法院,除此之外的纠纷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虽然管辖的确定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但是学理上一般认为,当事人具有管辖上的利益。这种管辖利益可能体现为诉讼上的便利、地方保护主义的排除乃至习惯和喜好等,为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利益,《民事诉讼法》特别设定了管辖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在认为管辖利益受损时进行救济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用专门一章共22个条文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管辖制度,但仅用1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管辖异议制度。该条主要规定了提起管辖异议的主体、时间等程序性内容,未明确管辖异议需要审理的范围、证明标准等基本实体内容,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类型上看,管辖异议主要包括地域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和对专属管辖的异议三种。因为确立管辖的原则和标准不同,三种管辖异议的审理范围明显不同,下文所称管辖权异议主要指地域管辖异议并围绕地域管辖异议的审理范围进行阐述,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和专属管辖异议的审理。
所谓管辖异议的审理范围,即人民法院为解决管辖权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进行审理的广度和深度,包括审理对象、连接点的认定和证明标准等内容。首先,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由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决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侵权纠纷的管辖异议的主要审理范围就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两个连接点的认定。其次,管辖异议的审理只针对管辖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中间裁决,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查中所作涉及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张、抗辩人民法院可不予审查。
具体来说,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有三种观点:一是"形式审查说",该说认为,管辖权异议属于纯粹程序事项的审查,法院对管辖权有无的判断仅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形式上确定管辖法院即可,无需进行实体审查;二是"以原告主张说",该说认为,管辖异议程序主要解决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应根据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来确定管辖法院,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真实、成立不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之内;三是"初步证据说",该说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就管辖问题所涉及的实体要素提交初步证据,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是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能否充分证明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在分析上述三种观点之前,需要首先明确一个问题:管辖权异议审查中是否包含实体要素的审查。以本案中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为例,原告第三建筑公司选择向租赁合同履行地所在的朝阳区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朝阳区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的前提是朝阳区是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双方连租赁合同关系都不存在,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则无从谈起。可见,在一些案件的管辖确定上,绕不过实体要素的审查。其实,《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实体要素的管辖确定广泛存在,最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该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完全属于实体要素,依照本条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首先判定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
在明确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可能涉及实体要素的审查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实体要素要审查到什么程度。前文三种观点中,"形式审查说"完全排斥实体要素的审查,无法解决一些涉及实体要素审查的管辖权异议。"以原告主张说"和"初步证据说"的区别在与对实体要素的审查程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立案时,法院对"利害关系"的审查需要原告提交初步的证据。为了避免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处理案件的实体争议,"以原告主张说"以原告的主张来确定管辖法院,这使得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条件比立案的条件还要低,被告在法院受理后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实际上,如果贯彻"以原告主张说",无疑是将管辖利益完全赋予原告,原告可以随意提出主张并选择起诉法院。
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实体要素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原则上可以采用"初步证据说"。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中会包括一些与管辖有关的实体要素的证据,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实体要素的证据有异议,鉴于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提出实体要素证据是为了确定管辖权,被告的异议超出管辖权异议程序所能承载的审查范围,应在之后的实体审理中解决。
本案中,徐某提交了与塞北滑雪公司签订的3份《借款合同》,3份《借款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可以确定受诉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塞北滑雪公司关于其与徐某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理由及不认可《借款合同》真实性的理由属于对实体核心争议问题的意见,非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围,可在之后的实体审理程序中再行提出。
(杨继雅、程立武)
【裁判要旨】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就管辖问题所涉及的实体要素提交初步证据,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是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能否充分证明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中超出管辖权异议程序所能承载的审查范围的,应在之后的实体审理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