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1抢劫、强奸案 抢劫罪;强奸罪;入户抢劫;数罪并罚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少刑初字第3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澜涛

李清励

李文娜

代理律师:

郭世斌

法官解说
一、被告人王某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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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二)、案由:抢劫、强奸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朝阳
被告人:王某某1,男,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居住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辩护人:郭世斌,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三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澜涛;代理审判员:李清励;人民陪审员:李文娜
(六)、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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