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财产犯罪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乐桐华盛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晓琪

许旭

王玲乐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基本清楚,关键问题是定性问题。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的归属不同、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有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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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玉明,代理检察院张金泽。
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大学文化,北京乐桐华盛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辩护人:高玉满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晓琪;代理审判员:许旭;人民陪审员:王玲乐。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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