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巫某名誉权案 名誉权;新媒体侵权;侵权主体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55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龙琨

代理律师:

佟瑶

王占辉

吴健

法官解说
1.新媒体侵权案件中需根据证据及生活常识判断侵权主体。本案系微信、QQ空间侵犯名誉权案例,微信、QQ空间均属自媒体范围,是近几年新出现的新媒体,具有发布者广泛性、随意性、难监管性等特点。与一般侵权不同,微信案件需要通过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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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5576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格林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时代)。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瑶,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占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吴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龙琨。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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