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昆明市东川区教育局等教育机构责任案 民事 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

昆明市东川区

昆明市东川区

昆明市东川区教育局

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

昆明市东川区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江

吴开举

曾凡琼

代理律师:

伍洪伟

法官解说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法院在审理校园侵权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法律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晏某(原告张某之父),昆明市东川区农民。
诉讼代理人:晏某1,昆明市东川区农民。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教育局。
讼代理人:李某,昆明市东川区教育局职工。
被告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
诉讼代理人:夏某,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职工。
诉讼代理人:伍洪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雷某1(被告雷某之父),昆明市东川区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江;代理审判员:吴开举;人民陪审员:曾凡琼。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