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胥某等继承案 遗嘱;必留份;遗产份额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工第一幼儿园

北京市丰台区小学

北京城建集团

北京高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高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3727号
审理法官:

郑娟

刘淑玲

郭春萍

代理律师:

徐昊

谢某2

李晓丹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公民在立遗嘱时,是否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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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3727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 谢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徐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胥某,女,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教工第一幼儿园退休职工。
被告:谢某2,男,200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 王某(系谢某2之母),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集团职工。
被告谢某2的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北京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娟;人民陪审员:刘淑玲、郭春萍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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