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北京昌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车辆挂靠;事实劳动关系;意思表示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887号
审理法官:

王晓云

朱涛

卜晓飞

代理律师:

李勇极

许友

周若琪

法官解说
目前,对能否确认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道路货物运输和客运实行运营许可制度,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定可以转让的情形外不得转让。据此,经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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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4714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887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勇极,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友,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若琪,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蕊;人民陪审员:王桂华;人民陪审员:吕占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云;代理审判员:朱涛;代理审判员:卜晓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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