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733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盐城建军路店
被告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某,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职员。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建彬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2013年9月10日,原告在被告乐天玛特建军路店购买中秋节礼物,看到其货架上摆满被告佳格苏州分公司生产的多力葵花油、橄榄葵花油等,瓶身上都挂有"CCTV 央视广告品牌"吊牌,就购买了各10瓶,付货款1437元。后经朋友提醒说,"央视广告品牌"等都是虚假的宣传。原告登录央视网站得知,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于2010年10月28日、2012年7月多次发布其从未颁发"央视广告品牌"等称号的声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该吊牌符合商业广告特征,但该吊牌有虚假、夸大内容,足以造成消费者的信赖而产生错误的购买欲望。两被告作为涉案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告所购买食品退一赔一的责任。因原告所购食品已用完,现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1437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的产品确实在中央电视台做过广告,没有要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原告请求赔偿的主要理由是因为我们的故意行为导致其产生误解而选择购买我们的商品,但原告对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当熟知,不可能因误导而购买。原告购买我们产品是为送礼的,因为回家听了朋友的讲述才知道被我们的吊牌误导,如果是因我们的吊牌让原告购买了本不愿意购买的产品,我们可为原告退货,并退还原告货款。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3年9月10日,原告在被告乐天玛特建军路店购买了被告佳格苏州分公司生产的多力5L/瓶葵花籽油、2.5L/瓶橄榄葵花油各10瓶,价格分别为78.8元/瓶、64.9元/瓶,合计1437元。两种产品瓶口处都挂有"CCTV 央视广告品牌"吊牌。
另查明: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曾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多力葵花籽油广告。2012年7月,中央电视台发表《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声明该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CCTV 央视品牌"、"CCTV 广告品牌"、"CCTV 央视广告产品"等称号或证书,并请消费者注意甄别。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无证据证实本案所涉产品由中央电视台授予"CCTV 央视广告品牌"的称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购物发票,证明原告购买多力葵花籽油和橄榄葵花油的事实。
2、产品原包装各一种。证明多力葵花籽油和橄榄葵花油悬挂了"CCTV 央视广告品牌"。
3、中央电视台官方声明,证明该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CCTV 央视品牌"、"CCTV 广告品牌"、"CCTV 央视广告产品"等称号或证书,并请消费者注意甄别。
4、被告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央视投放广告,证明被告基于该事实在多力葵花籽油和橄榄葵花油悬挂了"CCTV 央视广告品牌"。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乐天玛特建军路店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虽然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曾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多力葵花籽油广告,但该电视台已明确声明从未颁发过"CCTV 央视品牌"、"CCTV 广告品牌"、"CCTV 央视广告产品"等称号或证书,被告也未能举出本案所涉产品由中央电视台颁发 "CCTV 央视广告品牌"的证据。产品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与"CCTV 央视广告品牌"并非同一概念,故被告在案涉两种产品悬挂"CCTV 央视广告品牌"的行为构成欺诈,该欺诈足以令原告在众多产品中选择购买该两种产品。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正并施行,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正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原告购买被告食品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9月10日,因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溯及力,故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所购食品价格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盐城建军路店、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1457元。
(六)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告在案涉两种产品上悬挂"CCTV 央视广告品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赔偿原告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本案中,虽然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曾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多力葵花籽油广告,但该电视台已明确声明从未颁发过"CCTV 央视品牌"、"CCTV 广告品牌"、"CCTV 央视广告产品"等称号或证书,被告也未能举出本案所涉产品由中央电视台颁发 "CCTV 央视广告品牌"的证据。产品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与"CCTV 央视广告品牌"并非同一概念,故被告在案涉两种产品悬挂"CCTV 央视广告品牌"的行为构成欺诈,该欺诈足以令原告在众多产品中选择购买该两种产品。本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食品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9月10日,因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溯及力,故应适用200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所购食品价格一倍的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故最终判决两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赔偿原告1457元。
韩顾莉
【裁判要旨】产品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与"CCTV 央视广告品牌"并非同一概念,后者更易引导消费者。在产品上擅自悬挂"CCTV 央视广告品牌"的行为构成欺诈,且该欺诈足以令消费者在众多产品中选择购买该产品。销售商应对其欺诈行为承担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格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