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包庇罪案 交通肇事罪 包庇罪 妨害作证罪
案由:
妨害作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4)元刑初字第77号
审理法官:

姚伟

郭秀娣

郑志坚

代理律师:

邱杰

吴庆煊

陈爱珠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是被告人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作伪证,是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以交通肇事罪与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作伪证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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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4)元刑初字第77号。
2、案由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包庇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辩护人邱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清凤,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某1,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辩护人吴庆煊,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辩护人陈爱珠,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伟;审判员:郭秀娣;人民陪审员:郑志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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