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1盗窃案 盗窃罪 非法占有 秘密窃取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衡星律师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甘洛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阿木以卡

木乃尔补

舒俊

代理律师:

刘越春

法官解说
本案当中的焦点问题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1虽然采用了秘密开车的方法,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车辆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可知,被告人在通过秘密手段把车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采取了将车上的GPS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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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甘洛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
2. 案由:盗窃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阿木什哈,代理检察员蒋阿支
被告人 李某1,曾用名李某2,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城镇居民,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 刘越春,四川衡星律师师事务所 律师。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阿木以卡;审判员:木乃尔补;人民陪审员:舒俊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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