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民委员会诉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确认合同无效案 无效合同 确认之诉 诉讼时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37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林龙欣

郑宗兴

林龙欣

甘秋白

龚美炎

林志强

龚美炎

法官解说
我国法律对于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严格限制,不符合法定条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涉及此内容的相关合同因而无效。合同无效将产生两个间接的法律效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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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9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373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凤山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陈龙海,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林龙欣、郑宗兴,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林龙欣、甘秋白,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
法定代表人:王巨创,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龚美炎、林志强,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龚美炎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戴艳丽。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德琨;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章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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