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陈某1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清算组成员 通知义务 侵权责任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9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陈少青

蒋仁福

法官解说
一、未尽通知义务的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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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55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971号判决书。
2、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原告马某1。
原告马某2。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少青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
被告陈某2。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蒋仁福,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艳斐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炳坤;代理审判员:陈杰吴春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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