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1等诉玉环县奕峰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墓碑;人格象征;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民初字第12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胜权

代理律师:

赵谷音

万兵华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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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14)台玉民初字第1289号判决书。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奕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兵华,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玉环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王胜权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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