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1贪污案 工作支出、贪污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启东市南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岗位

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刑二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丽丽

孙驾飞

陆祖彬

代理律师:

卫华

法官解说
1.所谓因工作而支出的合理支出能否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在某些工作领域,有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管理上的漏洞,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吞国家公款,即使其确为工作支出有关费用,但是正当的费用应当通过合法的报支手续予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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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刑二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兵。
被告人:被告人龚某1,启东市南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岗位工作人员。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丽丽,代理审判员:孙驾飞,人民陪审员:陆祖彬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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