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北京金福得瑞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小客车买卖合同 限购政策 社会公共利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6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蒋怡琴

代理律师:

蒋曼

法官解说
本案买卖合同约定了三项合同主要义务:一是出售身份证;二是出售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三是出售车辆牌照并约定为没有北京市购车指标的原告朱某办理过户手续。这也是北京限购政策下很多二手小客车买卖合同常见约定。因此,如何认定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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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字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6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曼,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福得瑞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60号新发地汽车交易市场C区208。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被告:黄某,男。
被告:吴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蒋怡琴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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