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鸿福小宾馆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陆军

姜文华

杨春林

代理律师:

朱艳陵

法官解说
1.正当防卫的界定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中的制止行为,应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制止他人针对第三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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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珍。
被告人:郑某,男。
辩护人:朱艳陵,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水云,系乌鲁木齐市鸿福小宾馆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军,人民陪审员:姜文华、杨春林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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