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新疆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美容机构;经济补偿;物质赔偿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881号
审理法官:

吴向红

于捷

阴小丽

代理律师:

张卉

王伊明

唐玉巧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因美容引起的民事诉讼。美容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美容对象,其赔偿的性质是美容机构未尽其与顾客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既有对人的容貌损害的物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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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881号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卉,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绍世平,新疆金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伊明,新疆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玉巧,新疆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吴向红  审判员:于捷  人民陪审员:阴小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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