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健康权纠纷案 证据证明力;公安机关陈述;因果关系判断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富路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海峰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只有被告李某在富裕县公安局繁荣乡派出所陈述的询问笔录,能否认定被告李德利对原告张某有调戏行为,进而判令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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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登云,富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赵海峰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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