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杀人案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共犯脱离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刑初字第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余亮

张晓旺

汪云华

代理律师:

王志江

黄丽

赵立

法官解说
本案系一起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后第八师检察分院将刘某、赵某列为共同被告人,以二人犯故意杀人罪向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刘某系主犯,赵某系从犯,赵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中止。在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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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刑初字第3号判决书
一审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刑初字第3号裁定书
一审附带民事调解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二终字第114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检察员朱新山、代理检察员岳永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诉讼代理人:王志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
一审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黄丽,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赵立北京大成(乌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凡会;审判员:张君杨波。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亮;审判员:张晓旺;代理审判员:汪云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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