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代理审判员张弘扬。
被告人昝某某,男,生于1952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小学文化,任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居民委员会主任。
辩护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建波;人民陪审员:冯光学、青琼。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社区自2008年以来,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旺苍县国土局多次征用该社区的土地,为管理好土地征用补偿资金,马家渡社区聘请张某为出纳、并成立理财小组管理涉及土地征用项目的马家渡社区2、4、5社土地补偿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转到马家渡社区后,社区又转款到以张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中,在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资金时,由组长、理财小组、监督小组决定后报社区主任昝某某签字同意,后由张某支付资金。
被告人昝某某先后两次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将公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1. 2010年5月,商人朱某1因与他人合伙购买、开发旺苍县"吉福佳苑"项目,急需资金,在了解到马家渡社区有大额的土地补偿款闲置后,朱某1遂找到时任马家渡四社社长马某借钱。马某说社区的钱自己不能做主,让朱某1去找被告人昝某某。后朱某1邀约被告人昝某某、马某等人商量借公款事项,被告人昝某某同意将公款100万元借给朱某1。朱某1写好借条,马某、被告人昝某某签字同意。2010年6月3日,被告人昝某某和张某一起从张某的邮政银行账户上给朱某1转款100万元。同日,朱某1安排工作人员高某1将100万元现金取出,交到四川省五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吉福佳苑"项目的投资款。自2010年10月起,朱某1陆续将100万元借款还清,并向马家渡社区支付利息43333元。
2. 2012年底,被告人昝某某与姚某等人合伙做沙石生意,因急需用钱,被告人昝某某擅自决定从土地征用补偿资金中取10万元自用。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昝某某安排出纳张某同自己到南峰信用社取款现金10万元,给张某出具了借条后将现金拿走。2013年12月26日,将10万元归还,并支付利息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昝某某在担任东河镇马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未按社区规定,违反财经管理纪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10万元人民币,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社区自2008年以来,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旺苍县国土局多次征用该社区的土地,为管理好土地征用补偿资金,马家渡社区聘请张某为出纳、并成立理财小组管理涉及土地征用项目的马家渡社区2、4、5社土地补偿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转到马家渡社区后,社区又转款到以张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中,在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资金时,由组长、理财小组、监督小组决定后报社区主任昝某某签字同意,后由张某支付资金。
被告人昝某某先后两次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将资金挪用,进行营利活动:
1. 2010年5月,朱某1因与他人合伙购买、开发旺苍县"吉福佳苑"项目,急需资金,在了解到马家渡社区有大额的土地补偿款闲置后,找到时任马家渡四社社长马某借钱。马某以社上的钱自己不能做主为由,让朱某1去找被告人昝某某。后朱某1邀约被告人昝某某、马某等人商量借款事项,被告人昝某某同意将集体资金100万元借给朱某1。朱某1写好借条并加盖旺苍县霖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后,马某、被告人昝某某签字同意。2010年6月3日,被告人昝某某和张某一起从张某的邮政银行账户上给朱某1转款100万元。同日,朱某1安排工作人员高某1将100万元现金取出,交到四川省五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吉福佳苑"项目的投资款。自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1月13日,朱某1陆续将100万元借款还清,并向马家渡社区支付利息43333元。
2. 2012年底,被告人昝某某与姚某等人合伙做沙石生意,因急需用钱,被告人昝某某擅自决定从土地征用补偿资金中取10万元自用。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昝某某安排出纳张某同自己到南峰信用社取现金10万元,给张某出具了借条后将现金拿走。2013年12月26日,将10万元归还,并支付利息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① 立案决定书,证实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决定对昝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
② 昝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昝某某生于1952年3月16日;
③ 旺苍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代表团名单,证实昝某某作为旺苍人大代表参加了旺苍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④ 旺苍县东河镇马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马家渡社区第八届、九届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当选证书,证实2004年昝某某当选为马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2007年昝某某当选为马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昝某某当选为马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2013年昝某某当选为马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⑤ 用地补偿协议,证实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9年7月3日、2010年1月23日、2010年5月26日、2011年4与16日、2011年9月29日、2012年4月16日、2012年6月3日、2011年1月4日就旺苍七一中学用地补偿、旺苍县马家渡新桥安置点用地补偿、旺苍县特殊教育学校用地补偿、旺苍县新建廉租房用地补偿、林业棚户区改造用地补偿等与东河镇马家渡社区二组、四组(原新桥一社、二社)正式签订用地补偿协议;
⑥ 七一中学占地补充协议,证实2009年11月16日旺苍县城市灾后重建征地拆迁办公室就七一中学占地有关附着物补偿分别与东河镇马家渡社区四组、二组(原新桥一社、二社)达成补偿协议。2011年旺苍县规划和建设局于2011年2月24日与马家渡社区四组(原新桥二社)就旺苍县武装部建设用地补偿达成补偿协议;
⑦ 旺苍县霖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证实该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在马家渡社区4组借款 100万元,年息为10%,定于同年9月底归还。借款人为朱某1。借条上有马某的签名,昝某某在借条上签字为"同意小组意见按利息计算);
⑧ 张某邮政银行资金流转情况、转账凭单,证实2010年6月3日转款两次,一次99万元,一次1万元,共计100万元,从张某的60661000128030XXXX账户转至朱某1的账户622188661000667XXXX;
⑨ 2011年1月13日昝某某出具的便条,证实朱某1借社区100万元已还清;
⑩ 昝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昝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在社区借款10万元;
? 收据,证实2013年12月26日昝某某归还社区借款10万元,付利息5000元;
? 昝某某所写情况说明,证实朱某1在马家渡社区居委会修建吉福佳苑时借本社4组100万元,除此之外,未在社区借过钱,本社区从未借过朱某1的钱;
? 吉福佳苑项目拍卖公告及成交确认书,联营协议,证实吉福佳苑项目由四川省旺苍县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竟得;
? 五峰公司收投资款收据,证实2010年6月3日,五峰公司收到朱某1交的吉福佳苑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款275万元,(其中包括朱某1的借款100万元)。
2.证人证言
⑴ 马某的证言,①2006年开始担任4组组长,2007年至2011年3月任村委会委员,同年3月下的;②土地补偿款回来后,我们先将被占地老百姓的补偿款补偿到位,剩下的钱作为集体红利,全组的老百姓平均分;③2、4、5组的土地款由马家渡社区转到张某(出纳)的账户上,由张某保管。组上需要用钱时,按制度先由组长造花名册交昝某某批,昝某某批准同意后,监督员马某要在上面签字盖章,再由昝某某、张某和社区会计唐艳一起去取钱;④2016年6月份,昝某某打电话喊我到旺中校对面的茶楼喝茶,我在茶楼坐下,看见昝某某、朱某2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经昝某某介绍,我才知道我不认识的人叫朱某1,是朱某2的儿子。昝某某说"朱某1在我们几个组里借点钱",我当时就不同意。昝某某说"朱家没有钱吗?只是周转几个月",我说好嘛,但你还要给其他几个组长说。昝某某又说"朱某1买吉福佳苑的房子,借100万用段时间",我当时就提出了要求朱某1支付一定的利息,大家都同意;
⑵ 朱某1的证言,①2010年5月,我在董二哥茶楼碰到马某,说起缺钱的事,马某说他们集体有钱,我提出在他们集体借钱,马某同意,同时说还必须要昝某某同意才行。过了一会,昝某某来了,我又向他说起此事,他没有表态;②2010年6月,我和林毓建与昝某某、马某在天然香茶楼商谈在马家渡社区借100万元,借3个月,按1分计息。我写借条,昝某某不同意,喊我找个有单位的,我们找高某1把霖源公司章带到茶楼,是林毓建帮我写好借条,我盖上霖源公司的章,马某在借条上签上他的名字。完了之后,我和马某一起去找昝某某,当时他没在;③2010年6月2日我和马某到社区去找昝某某,没有找到,就在高书记办公室等,他来了后,我把借条交给了昝某某,他在借条上签字后就打电话叫人过来转钱;
⑶ 朱某2的证言,因为需要资金,朱某1找马某借钱,马某说他作不了主。我打电话联系昝某某,联系好后,在我的安排下,我和朱某1、昝某某、马某一起具体谈了下借钱的事情,最后商定借款100万元,年息1分;
⑷ 林毓建的证言,我给朱某1开车,朱某1在马家渡社区借钱的事情,我知道一些。朱某1在马家渡社区借钱,因为社区帐上没钱,朱某1找到社长马某借钱,马某同意了,但是昝某某有些不情愿。朱某1又通过他父亲朱某2给昝某某做工作后,我们到天然香茶楼喝茶,朱某1叫我写下借条,我写好借条交给朱某1,马某当时就在上面签了字;
⑸ 高某1的证言,2010年6月份左右,朱某1打电话喊我把旺苍县霖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章送到县城天然香茶楼,在天然香茶楼,朱某1找人写好借条盖上章后,我就把章带上走了;
⑹ 高某2的证言,①社区财务是社区主任昝某某任会计、唐艳任出纳。社区还为三个社设立了单独的账户,黄某某任会计,张某任出纳;②三个社的主要收入90%是征地拆迁补偿款,还有一些是租赁收入;
⑺ 马某的证言,①2008年至2013年我是2组理财小组的组长,同时,还在管理马家渡社区2、4、5组开在张某名下账户的印鉴。平时需要用钱,按规定先由小组造计划单,队长、理财小组、监督小组在计划单上签字齐全,交昝某某处审签同意后,我和昝某某、张某就去银行取钱;②朱某1在社区借100万元的事情我先不知道,是马某和昝某某闹开了,喊还钱的时候我才晓得;
⑻ 张某的证言,①我从2008年12月份开始担任马家渡社区临时出纳,管理该社区2、4、5队的账,因为该社区只有这三个队涉及拆迁补偿,资金要单独管理;②在我担任出纳期间,三个队的主要收入有土地拆迁补偿款和场地租赁费,还有卖提灌站的钱;③支钱分两种情况,小额支出由我直接给付,大额资金使用,就需要造表,通过理财小组长、监督小组长、队长、昝某某签字后,再从我这里取钱,取钱还需昝某某、马某和我一起去取,但有两次取款没有按规定来办,一次是2010年5月份,我在社区办公室,4队队长马某找我说借些钱给别人,我说没得钱,也没有权利借。过了几天,昝某某在我家楼下打电话喊我下去,见面就叫我借钱给朱某1,我说我没有权。他说莫管那么多,只要不耽误队上发钱就是了。然后,昝某某拿出一张借条给我看,说马某和他都签了字,喊我执行就是了。我转了100万元。2010年国庆前后还了30万元,又过了两个月左右,还了40万元,2011年1月份,还了30万元,付利息4万元。还有一次是2012年11月份,昝某某要借队上的钱,我喊他去给队长说,他叫我莫管,他去说。当天就取了10万元,他给我写了借条后就把钱全部拿走了,到2013年12月26日昝某某把钱还给了我,还付了5000元的利息;
⑼ 姚某的证言,我与昝某某、孙某某的关系比较好,我们商量做砂石生意,孙某某出场地,我和昝某某出资金,2012年10月份左右开始做砂石生意,我先在昝某某那里拿了1万元做合伙生意开支,昝某某投资9万元,我投资10万元,我现在还在做,没有分过红。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①我从2001年开始担任马家渡社区主任至今,还兼任社区会计,民兵连长等职务;②马家渡社区2、4、5社有收入,主要是土地征用补偿费,还有一些零星的租赁费。为了避免引起管理混乱,社区为这三个社设立了会计和出纳,会计黄某某、出纳张某。土地征用补偿费由国土局转到社区的基本账户上,通过社区转到这三个社的账户上,社上把老百姓该领的钱全部领走,然后开支零工费,剩下的钱由这些社的老百姓分;③2010年热天,我在河边喝茶,朱某1的父亲朱某2遇见我,就给我说朱某1和陈天宇、杨勇合伙买下"吉福佳苑",现在缺钱,在你们集体借些钱给朱某1。我说一个人不行,要通过社长。朱某1就找到4社社长马某借钱,马某说他做不了主,必须要通过我。朱某1就通过他父亲把我和马某约在一起,商量借钱的事,最后确定借100万元,借3个月,年利息按10%计算。第二天,朱某1和林毓建到社区来找我们,在高某2办公室,林毓建动手写的借条,马某在上面签了名字,朱某1在上面盖了他自已的私章和公章,我才签字同意的。取钱是我和张某一起去取的。朱某1借的100万元已经还完了,还付了利息;④2011年我看好砂石市场就和姚某、孙某某一起做砂石生意,到了2012年底,我资金周转不过来,找张某借给我10万元,我与张某去南阳信用社取了10万元,当时就给她打了借条。检察院调查张某时,我就把10万元还了,并支付了5000元利息。
4.鉴定意见
①广检技鉴(2014)2号鉴定书,证实2010年6月3日转给朱某199万元、1万元,合计100万元的资金性质属马家渡社区2、4、5社的土地补偿资金;
②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所的鉴定报告,证实旺苍县马家渡社区四社2010年6月2日的结余主要来源于征地补偿,其结余资金属集体资产。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昝某某在担任东河镇马家渡社区居委员会主任期间,未按社区规定,违反财经管理纪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1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昝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实,但指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本案中,《用地补偿协议》是征地单位与征地各村民小组分别签订的,所有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经查,东河镇马家渡社区将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全部转存到了村民小组设立的专户账上,作为基层组织人员的被告人昝某某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国家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保管、发放等行政管理任务已经完成,况且村民小组已将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了应得到补偿的村民,余下的土地补偿费用应属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虽然社区仍在对此款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是基于社区与村民小组之间上下级关系对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如何使用的自治管理。因此,对辩护人贺荣所提被告人昝某某挪用的不是公款而是集体资金,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贺荣提出被告人昝某某的行为如果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是本次庭审解决的问题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昝某某虽对挪用公款罪的性质作辩解,但其能如实的供述该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告人昝某某在检察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前,已将借款及利息全部收回,并已全部归还到村民小组,避免了经济损失。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昝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六、解说
对被告人昝某某挪用的款项性质如何定性?是公款还是集体资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除了犯罪主体上的区别外,在行为对象和行为特征上也存在明显不同:挪用公款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则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公款利用的是从事公务之便,而挪用资金利用的则是从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特定职务之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本案中,被告人昝某某虽然身为居民委员会主任,但是《用地补偿协议》是征地单位与征地各村民小组分别签订的,所有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东河镇马家渡社区将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全部转存到了村民小组设立的专户账上,作为基层组织人员的被告人昝某某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国家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保管、发放等行政管理任务已经完成,况且村民小组已将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了应得到补偿的村民,余下的土地补偿费用应属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虽然社区仍在对此款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是基于社区与村民小组之间上下级关系对村民小组集体资产如何使用的自治管理。本案证据证明旺苍县马家渡社区四社2010年6月2日的结余主要来源于征地补偿,其结余资金属集体资产。所以本案公诉机关有关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有误,法院改变指控罪名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昝某某的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熊开勇)
【裁判要旨】由于《用地补偿协议》是征地单位与征地各村民小组分别签订的,所有权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亦属村民小组,该土地征用补偿费不属于公款而是集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