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合同效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3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董高升

法官解说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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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360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2,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董高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于爽
6.审结时间: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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