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1254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女。
委托代理人:金汉来,北京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奇时代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陈明荣。
(二)诉辩主张
1.原告高某诉称: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作为《忘仙》游戏的运营公司将原告的账号进行永久性的限制性登录,提示是原告的账号内有其他玩家申诉被盗的物品。原告的用户名是"chenshx",角色名称是"o0冰封0o",所在服务器为桃源仙境,vip等级为4级。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解除限制登录,且在游戏世界中其他玩家和朋友均以为原告盗窃其他玩家的物品,对原告的身心和名誉造成巨大影响。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在《忘仙》游戏中账号"chenshx"的永久性限制登录的措施,继续向原告提供服务;被告在《忘仙》游戏中以周期7-15天的期限发布通告恢复原告的名誉;赔偿原告限制登录期间的经济损失1万元;保留原告所购买的游戏内的宠物蛋"真●麒麟圣祖蛋"。
2.被告北京神奇时代网络有限公司辩称:
我公司是接到玩家"哎呦"联系客服表示其keliansong账户被盗后核查发现上述账户异常登录后物品被转移,故我公司判定玩家账号被盗属实。游戏内的宠物蛋"真●麒麟圣祖蛋"转移到原告的账户中,但转移时为空交易,没有任务买卖交易记录。所以才作出封停原告账户的措施。以上封停决定从未公告或告知第三人,只是在原告登录时显示。根据双方《用户协议》的约定,因为原告并非在游戏内进行的交易,在有玩家主张被盗的情况下,无法判定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于无法判定原告取得游戏物品的合法来源,我公司要求原告取得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的权属证明文件或同意返还物品,才能解封账户。我公司并未违反合同。原告在游戏以外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违反了游戏规则和《用户协议》,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为手机游戏《 忘仙》的开发商和运营商。2012年3月18日原告以用户名"chenshx"登记注册了游戏账号,并在桃园仙境服务器创建了"o0冰封0o"角色。在游戏登录页面输入相应账号和密码,提示"登录失败,您被永久性限制登录,原因是:账号内存在其他玩家申诉被盗的物品,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4000860066"。
被告提供的《神奇时代用户协议》约定:本协议是用户与北京神奇时代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法律协议;"用户"是指愿意接受或实际上已经接受神奇时代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个人;神奇时代产品和服务中的各种虚拟物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金元宝、银元宝、黄金、白银、游戏币、道具、装备等,是神奇时代所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神奇时代。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且可通过游戏行为和充值行为获准使用部分虚拟物品。本协议所称玩家对"虚拟物品的交换/转让",均指虚拟物品使用权的交换/转让,玩家物权交换虚拟物品的所有权;用户只能通过神奇时代游戏内置的交换途径和经神奇时代官方认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物品数据使用权的交换和转让。未经神奇时代允许不得将神奇时代旗下的游戏中的游戏账号、角色人物、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数据与现实货币或者实物进行兑换,否则神奇时代将视为用户无条件放弃进行兑换的服务,神奇时代有权冻结、收回和删除此服务所涉及的数据,而不用对任何人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和损失承担责任;如果玩家账号内存在其他玩家申诉的被盗物品,经核查若被盗情况属实,该玩家账号会被暂时封停。该玩家应当配合神奇时代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若其无法提供被盗物品的合法来源,其账号将被采取封停措施直到该玩家提供合法证明或同意放弃该物品的使用权。
2013年12月16日,一名游戏角色名为"哎哟"的用户致电被告客服,表示其游戏账号"keliangsong"于2013年12月15日16:40分左右被盗,在桃源仙境服务器中的角色"哎哟"内大量贵重物品丢失,其中包括"真●麒麟圣祖蛋"。被告当日对账号"keliangsong"登录情况进行了核查,当日登录IP地址是山东省聊城市联通39.70.11.66,登录设备为IPAD,与此前登录IP地址及设备均不一致。游戏角色"哎哟"内的物品被转移至游戏账号"qq88231",角色名"9190631"的角色内。游戏账号"qq88231"的登录IP地址及设备与当日登录账号"keliangsong"的IP地址及设备均一致。故被告认定游戏账号"keliangsong"被盗。
游戏内物品"真●麒麟圣祖蛋"在2013年12月15日17:17:18从 "哎哟"转移到"QQ88231",同日20:28:48转移回到"哎哟",20:45:50转到了"马尔泰ペMT",同日21:32:52转移到"咘偶",2013年12月16日11:58:50转移到了"o0冰封0o" 游戏角色中,多次转移均为空交易,不涉及玩家进行游戏内等价交易。
对于取得"真●麒麟圣祖蛋"情况,原告称系其在游戏内向游戏角色"哎哟"购买。"哎呦"为出卖人,"马尔泰ペMT"为中间人。"真●麒麟圣祖蛋"从"哎呦"游戏角色中转移到"马尔泰ペMT",从"马尔泰ペMT"转到 "咘偶"游戏角色内。"咘偶"亦是原告创建的游戏角色,最后由"咘偶"转移到"o0冰封0o"游戏角色中。交易方式为使用人民币购买,成交价格为2200元,原告将通过支付宝向游戏角色"马尔泰ペMT"所有人张伟支付了2200元,张伟通过其网银向游戏角色"哎哟"所有人李阳支付了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证明;
2. 支付宝网页截图;
3. 游戏登录界面截图;
4. 《神奇时代用户协议》;
5. 通话记录;
6. 登录日志评估报告书;
7. 转移日志。
(四)判案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为民商事行为,并尊重社会公德。《忘仙》系被告开发并运营的一款游戏。玩家在注册过程中需阅读并同意《神奇时代用户协议》,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了被告封停账号之条件。原告注册登记了游戏账号,参与《忘仙》游戏,与被告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守《神奇时代用户协议》。
本案中,游戏账户为"keliangsong"的玩家向被告申诉了其账户被盗及"哎哟"游戏角色内物品被转移的情形。被告根据该申诉,核查了该游戏账户的登录IP及登录设备。根据相关登录记录,该次转移游戏内物品行为发生时的登录IP及登录设备均为首次使用,且物品被转移至相同IP及登录设备登录的另外的游戏账户下的角色中,几次转移均未发生游戏内的等价交换。故本院认为被告依此断定游戏账户"keliangsong"被盗时已尽到了其审查义务。根据《神奇时代用户协议》约定,如果玩家账号内存在其他玩家申诉的被盗物品,经核查若被盗情况属实,该玩家账号会被暂时封停。故被告对于原告游戏账户"chenshx"采取的封停措施并无不当。
现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对其游戏账户"chenshx"采取的封停措施,根据用户协议的约定,原告需提供被盗物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或同意放弃该物品的使用权。原告称其通过支付宝以2200元价格购得了"真●麒麟圣祖蛋",系合法取得。但根据双方用户协议,玩家只能通过游戏内置的交换途径和经被告认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虚拟物品数据使用权的交换和转让。且进行现实货币与游戏中物品的交易须经得被告允许。原告未依照合同约定,未通过游戏内或认证第三方平台,称以人民币购得"真●麒麟圣祖蛋",违反了用户协议。因原告未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在有其他玩家主张被盗的情况下,导致了被盗物品来源合法性无法证明,因此被告采取的封停措施合法有据,故原告要求解除封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保留游戏内的宠物蛋"真●麒麟圣祖蛋"的诉讼请求,实则为原告所称购得该虚拟物品的买卖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主体,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是基于被告封停措施错误而主张的,现本院认为被告采取封停措施并无不当,故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解说
随着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逐步走入了家庭,2013年中国游戏市场客户端网络游戏用户达到1.5亿人,网页游戏用户达到3.3亿人,移动游戏用户达到3.1人。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和游戏玩家的迅猛增长,因网络游戏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本案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发现几方面的因素导致了网络游戏玩家维权困难。
一是网络身份虚拟性导致主体认定难。2010年8月1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但现实中有的游戏运营商为吸引更多玩家,通过设置"快速注册通道"等方式为玩家提供便利,玩家只需提供昵称和密码即可进入游戏;有的不良商家在网上出售网游账号和身份证号,甚至能够提供高清身份证扫描复印件,以帮助他们规避身份限制。在真实身份与注册身份不符的情况下,如玩家权利受到侵害,其很难证明自己与游戏主体的同一性。
二是网络证据数据化导致原告举证难。网络游戏的载体是各种数据终端,网络游戏中的侵权行为一般是在游戏程序运行中某个特定时间点发生的,其实质也是以数字符号形式存在的数据。由于证据形式的特殊性,原告既不可能再现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虚拟状态,也很难提供证据的原件,导致举证困难。实践中有的玩家只能通过公证证明侵权事实,增加了维权的成本。
三是网络财产无形化导致损失确定难。实践中玩家主张的侵权事实常常表现为网络游戏中武器装备、游戏币等游戏物品的丢失。获得游戏物品需要资金、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游戏物品也可以在现实中进行交易,因此具有一定的价值。但通过网络存在的财产具有虚拟性、无形化的特点,现实中的交易价格也往往存在较大波动,法官很难找到确定网络物品价值的现实依据,致网络财产受到侵害后的损失难以衡量。
上述问题导致了游戏玩家在遭受损失时往往难以充分证明其权利被侵害之事实。同时,由于游戏玩家起诉后往往诸多证据无法取得,对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带来了难度。笔者认为应完善网络立法,统一认定标准。制定针对网络服务的专门规范,对网络侵权纠纷中的证据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以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形式统一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加强安全建设,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行业监管,对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要求运营商作为网络游戏的经营者,对游戏玩家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引入评估机制,确立裁判依据。设立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估作价,为案件审理提供客观、有效的参考依据。
(陈明荣)
【裁判要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不进行实名注册可能导致维权困难。网络游戏中武器装备、游戏币等游戏物品,其获得需要资金、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游戏物品也可以在现实中进行交易,因此具有一定的价值。但通过网络存在的财产具有虚拟性、无形化的特点,现实中的交易价格也往往存在较大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