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丹阳公司诉双志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抗辩权
案由:
行政补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邹商初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韦云飞

戴超

花红英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甚至在投保之前,免除了第三方将来可能承担的责任,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求偿的案例。
依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邹商初字第30号。
2、案由:代位求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丹阳公司)。
被告:常州市双志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志公司)。
被告:史某。
被告:朱某。
第三人:丹阳市永兴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云飞;代理审判员:戴超;人民陪审员:花红英。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