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广州市鹰之城贸易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 航空运输合同;付款义务;托运人义务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民初字第261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陈承

法官解说
关于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约定能否免除托运人的付款义务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得确定收货人的法律地位,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航空货物运输协议是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是且仅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收货人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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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4)民初字第261号判决书。
2.案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鲁征。
委托代理人:陈承,广东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鹰之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嘉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员:江洁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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