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优农植保有限公司诉沅江市五丰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业务员;表见代理;交易习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优农植保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516号
审理法官:

余清香

代理律师:

蒋钱威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适用代理制度的最基本法律依据。本案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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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516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优农植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明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常德市优农植保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沅江市五丰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员:余清香。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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