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因果责任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88号(2014年11月10日)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本案中如何认定醉酒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将"醉酒"列为了工伤例外情形。对于"醉酒"究竟如何认定,是否有一个检测或者判断标准?上述两个法条中均未有详尽描述。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2014年9月5日)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388号(2014年11月10日)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各方
原告(被上诉人):邱某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保局")
第三人(上诉人):上海刘斌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斌石业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组织:审判长:陆云;审判员:周轶;人民陪审员:陈以平
二审审判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组织:审判长:李欣;审判员:侯俊;代理审判员:樊华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