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诉李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世柏

邱剑

冯志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要法院评判认定的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就本案来说,要确认租赁合同效力就要从合同的签订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本案处理首先要从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来审查认定、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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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城南郊工商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凯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世柏;审判员:邱剑、冯志涛。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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