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马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责任 挂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3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祁晓春

代理律师:

马海军

陈晨

李智

法官解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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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一初字第308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锡市华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3707360-X。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Y区。
法定代表人倪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7341969-8。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任延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凯尔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7343587-4。
地址: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
负责人任延伟,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该分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证号:56642924-4。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549号电信大夏8层。
负责人梁永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祁晓春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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