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保险索赔权转让 未通知保险人 受让人 转让效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618号
审理法官:

崔晓鹏

王新民

李惠珍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转让保险索赔权未通知保险人,受让人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是否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要注意一下保险索赔权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的区别。保险合同转让是保险合同中所有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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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618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某,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组织机构代码86546239-4。
负责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芬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晓鹏;人民陪审员:王新民、李惠珍。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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