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通达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案 保险赔偿责任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温商初字第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智锋

代理律师:

童哲

周诚

石圣科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涉案栈桥是否是港口设施及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桥。
顾名思义,一项设施能否被称为港口设施,前提是其必须位于港口,首先涉案栈桥位于温州港状元岙港区,其次根据《关于港口基础设施范围界定的通知》(交财发[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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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温商初字第54号判决书。
2.案由: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洞头县通达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阿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哲,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彬。
委托代理人:石圣科,浙江恒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宁波海事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智锋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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