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江苏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货运代理人 交付提单义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杜以星

莫菲

张怡音

代理律师:

管金波

韩进华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有二:一是如何辨别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合人?二是货运代理人在什么情形下负有向委托人交付提单的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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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12)广海法初第34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4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实际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嘉辉广州分公司)。
负责人:刁育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被上诉人): 江苏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云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康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康成上海分公司)。
康成公司、康成上海分公司一审委托代理人:管金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康成公司、康成上海分公司二审委托代理人:韩进华,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科雄;审判员:吴贵宁;代理审判员:尹忠烈。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以星;代理审判员:莫菲、张怡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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