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隆胜特殊钢有限公司诉厦门金石登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增值税发票 证明力 举证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初字第1365号
审理法官:

江自奋

代理律师:

付成刚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尚欠原告货款26277.8元,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26277.8元,并提供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予以证实。但因送货单、对账单没有被告方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应货物。原告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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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初字第1365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深圳市恒隆胜特殊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文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成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石登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江自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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