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违约;附条件;保修义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罗源

关德超

周宏

法官解说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分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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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耒民二重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50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湖南恒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凡;审判员,钟玮;人民陪审员:李永康。
二审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源 ;审判员:关德超、周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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